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2、其他法规未见具体规定,但所述情况比较敏感,最好事先沟通。
两家投标企业的股东互为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这个问题当中的案例不就是中国招投标协会在2020年5月9日其官网发布的“实务问答”当中的内容吗?详见: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274464
张志军:评标委员会以该两家投标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为由否决其投标文件的处理不妥当。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本项目甲、乙两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两家单位之间也不存在控股关系和管理关系,不能依据该条规定直接判断两家投标人投标无效。但本项目两家投标人之间的关系比较蹊跷,确实有存在串通投标的可能,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可对这两家单位的投标文件给予重点关注、仔细甄别,如发现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或文件混装等情形,可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认定两家单位视同串标,否决其投标文件。张志军: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招标师、建造师、工程师,本刊特邀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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